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單位就業,對畢業後自願到我區基層單位就業且連續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畢業生,其在校學習期間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含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由自治區財政實行補償🫠。
中央部屬院校或其他省份院校畢業已享受中央或其他省份財政資金學費補償或助學貸款代償的學生不再享受我區補償政策
第二章 補償對象和範圍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高校畢業生是指攻讀最後學歷為普通高等學校中全日製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製普通本專科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學習期間已享受免除學費或學費補償政策的畢業生除外。
第三條 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製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
(三)畢業當年自願到我區基層單位工作,與單位辦理就業手續(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錄取通知)並實際到崗。畢業當年是指畢業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因聘用單位錄取程序原因最遲可延遲至畢業次年的3月31日止。
(四)在同一基層單位連續就業時間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四條 本細則中所稱的基層單位是指🛀🏼:
(一)我區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以下地區(不含縣級政府駐地鄉級行政區,下同)機關、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和幼兒園、國有農(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和大學生村官任職單位等;
(二)實際工作(包括二次定崗)現場地處我區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以下地區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航海、核工業、土木工程建築業(鐵路👨🎓、隧道、道路、橋梁、管道工程)等中央和自治區直屬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
(三)不在第一點所列單位和第二點所列的行業範圍、不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施工單位均不在補償範圍內🧨。
第三章 補償金額和年限
第五條 每個高校畢業生每學年獲得補償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的金額本專科學生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過12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8000元(本專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 ,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補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8000元(本專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每學年8000元(本專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金額實行補償🌟。
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補償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按照申請畢業當年所讀最後學歷的國家規定的相應學製計算🥋。
第六條 高校畢業生畢業當年到基層就業的,在同一基層單位工作連續滿3年,一次性補償完畢👩🏻🔧。自畢業當年算起,畢業後的第四年正常申請,畢業後的第五年可以補報🧑🏻🤝🧑🏻,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條 按本辦法確定的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補償所需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安排。
廣西壯族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應按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合理測算出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年度所需資金,並將其編入自治區教育廳年度部門預算💂🏽♂️。自治區財政廳根據項目申請情況和財力安排補償資助專項資金🫷🏻🍧。
第四章 補償申請和資金發放
第八條 符合補償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申請:
(一)高校要在畢業生離校前做好廣西高校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政策的宣傳工作,為申請補償的學生開具《廣西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申請證明》,內容包括:申請學生學費繳納情況和國家助學貸款發放情況以及是否享受過其他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等信息🔋。
(二)高校畢業生畢業當年工作且在同一基層單位連續工作三年,在畢業後第四年的3月31日前填寫《廣西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申請表》🧑🏿✈️🌇,並向合同簽訂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提交以下原件材料進行現場審核。申請材料有:《廣西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申請證明》、學生個人身份證和銀行儲蓄卡、畢業證、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錄取通知)及二次分配工作地材料、簽訂勞動合同的基層單位為畢業生連續繳納三年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等材料🤟。
(三)縣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現場審核上述材料後,按本細則規定審查申請資格🔣🦌,於4月30日前將初審結果報送所在設區市資助管理部門進行匯總復審。
(四)各設區市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於5月31日前將本轄區內匯總的復核結果報送廣西壯族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審批🤦🏼♀️🏊🏿♀️。廣西壯族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在3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確定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資格的學生名單通知縣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同時將有關審批文件報財政廳備案。
(五)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資格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審定後,教育廳應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於9月30日前將補償經費分配下達至各有關縣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由縣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於11月30日前返還給高校畢業生本人。畢業生本人如有國家助學貸款尚未還清的👈👘,應將補償款優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
第五章 後續管理
第九條 對於未滿3年就業服務期而離開基層單位或工作地,符合申請補償有以下兩種情況:(一)因正常調動、提拔而離開基層單位(但不能離開縣域範圍的工作崗位)可申請補償,除了規定申請材料🤙🏼,需另提供縣級以上(含縣級)人社或組織部門調動、提拔材料和新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的材料✸;(二)因工作需要並經主管單位同意,基層單位或工作地發生變更仍符合補償條件的,可申請補償👨🚀,除了規定申請材料,需另提供主管單位重新分配或調配崗位的材料🧑🎄👨✈️。
第十條 對於未滿3年就業服務期👩🏻🎤,因個人原因辭職🫃🏻、考取其他基層單位或提前離開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不能申請補償。
第十一條 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並申請補償的高校畢業生🌪,應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按正常程序簽訂畢業後的還款計劃書,並自行支付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 縣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補償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